云东海某燃料油加工厂超标排放被三水环保局重罚60万

2018-07-3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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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东海某燃料油加工厂被三水区环保局罚了60万!究竟是做了什么事情能罚这么多钱?原来,该加工厂未配套治理设施投入生产,还超标排放。

2018年4月,执法人员对某燃料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65个储罐, 3个燃料油调和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未能提供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现场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厂的臭气浓度进行了取样监测。

根据调查,该燃料油加工厂没有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未建成环保设施就擅自开工生产。同时根据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厂界臭气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厂厂界臭气排放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该燃料油加工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7月,区环保局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4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气污染严厉追责.png

同时,该燃料油加工厂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今年7月,区环保局依据该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厂作出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并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两项合计罚款金额60万元。

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为此,三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提醒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