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一市政公司因施工期间直排生产废水被罚50万元

2018-08-29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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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日,乐平镇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市政公司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搅拌清洗废水、冲洗地面废水、冲洗运输车、搅拌车罐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旁边的乐平涌,现场对该公司排入乐平涌的废水进行测试,ph试纸呈碱性。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下达了《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乐平镇环保局于8月22日对其依法处以罚款50万元。

下一步,乐平镇环保局准备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持续深化环保整治行动

今年以来,围绕河涌水体治理重点工作,乐平镇环保部门借力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佛山市生态环境督察等督察工作,共立案查处涉水环境污染案件13宗,处罚金额158.8万元,同比分别增加116%、187%。其中实施查封、扣押案件7宗,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1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5宗。

接下来,乐平镇将持续深化环保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管理,对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用铁腕手段坚决封堵排向河涌的每一个污染源。

直排生产废水现场.png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