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17年前的5.5万借条而引起的借款问题纠纷

2018-09-0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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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突如其来的17年前借据,让三水人陈某添措手不及。同村人冼某辉持借据称陈向其借了5.5万元多年未还,且笔迹鉴定(同义词:判定、判断、判决)又难辨借条真伪。近日,案件经过审理,佛山中院驳回冼某辉的请求。

冼某辉称,1996年11月,陈某添称自己急需用钱,向其借了5.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interest)为4000元。两年后,陈某添向其支付了5000元的利息后,便再未支付任何本息。十几年来,虽然他多次向对方催讨,但一直没有偿还,至今仍有5万元本金和10多年的利息未还。

虽然年代久远,但冼某辉仍将当初的“借条”和付款凭证(voucher)完好保存至今。在其提供的这两份证据落款处,均写着陈某添的名字。

对于这次“借款”纠纷,陈某添认为,此次借款纠纷,系冼某辉因两家人发生其他纠纷后故意编造出来的,自己从未向其借过钱。

由于双方对借款的事实存在较大分歧,三水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鉴定(同义词:判定、判断、判决)机构(organization),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结论显示,被告陈某添重新抄写的借条网站内容及签名,没有办法与17年前的借条进行对比,借条真伪无法认定。

“17年前5.5万元可是一笔巨款,为何时隔17年后才起诉?”庭审中,法官反问对于法官的提问,冼某辉并未直接回答,只是模糊地称,当时两家关系尚好就没有起诉。至于出借款项的具体原因,冼某辉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冼某辉提供的证据与理由并不能支持其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冼某辉随后提出上诉,日前佛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由举证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我国法律(Law)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承办法官袁泉说,原告虽然提供了借条,但却没有办法证明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相关(related)的笔迹鉴定也无法证实借条的网站内容系陈某所书写。“其次,原告也未能合理解释出借该笔款项的原因。”袁泉认为,原被告并非亲朋好友,出借款项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才符合生活常理。